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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佳木斯市某塑料清洗粉碎厂被查封、罚款72.49万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咸汉斌
‖ 审核人员:管理员 ‖ 审批人员: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1日 ‖ 查看149次
案件回顾 处罚意见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并下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佳环责改字〔2021〕东004号)。2021年4月16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佳环查字〔2021〕东01号),对厂内生产使用的1套粉碎机、2个清洗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2021年5月24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72.49万元的行政处罚(佳环法〔2021〕11号)。2021年5月31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材料移交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例,直接反映出企业漠视环保责任,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工作,存在利益驱动侥幸心理。对这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法,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与此同时,要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和频次,利用此次案例举一反三,对企业偷排废水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同时指导服务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控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该企业违反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的法律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确保证据收集不遗漏,及时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绘制厂区示意图、拍摄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收集违法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立即通知生态环境监测部门针对偷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随后开展调查询问,形成完整的企业违法行为证据链,确定违法行为后,当场对企业生产设施进行查封,避免企业再次生产造成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和环境损害后果,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后与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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