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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评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点汇总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咸汉斌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 查看103次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全面抽查监测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 那么关于环评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点汇总有哪些? 1 主体责任
2 编制主体
其中,技术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环评文件的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不体现在环评文件内。编制单位需对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主责。所有行政处理、处罚只针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之间的责任归属由双方事先商定,自行解决。 3 编制人员1.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有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形式; 2.在事业单位类型的编制单位中在编等(含离岗创业)用工形式。 4 建设单位(非编制单位)存档清单5 编制单位存档清单如果编制单位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开展过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还需存档以下资料: 上述存档资料均为原件。 6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评文件的监督检查内容
7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内容对照“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8 应依法撤销环评批复的情形
9 失信记分周期
10 失信记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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