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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试行)》(D01)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咸汉斌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 查看112次
摘要 编制背景
《土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隐患排查意义 生产设施跑冒滴漏 废水处理设施防渗漏措施不当 地下储罐、管线泄漏 固废堆存场所管理措施不当 国内外经验 借鉴了工矿企业活动分类; 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硬件”)和措施(“软件”)两个方面分析土壤污染隐患; 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推荐性组合; 与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衔接。 排查方法采用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排查等多种方式结合; 排查报告均对原辅料及产品清单、生产工艺、产污环节、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以及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及措施进行分析; 隐患排查报告均能够给出关于设施、措施等的整改结论; 不少企业建立了隐患排查档案。 对“排查”理解存在分歧; 隐患排查工作和自行监测工作界限不清; 企业土壤环境保护意识仍然不强; 行业类别众多,采用统一规范和标准难度较大。
指南内容 NO.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况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NO.2 术语和定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土壤污染隐患:重点监管单位某一特定场所或者设施设备存在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风险,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水、大气污染物,危险废物,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引用《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NO.3 总体要求
原则上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排查,新增重点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排查一次。 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如设施设备运行年限等),优化排查频次和范围(不搞一刀切)。 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的,可要求企业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工作程序 确定排查范围 开展现场排查 落实隐患整改 档案建立与应用 隐患排查档案应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
预防设施与措施推荐性组合 相关案例
2.普通阻隔设施(Retaining fac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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