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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来了!排污单位需要这么做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咸汉斌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0日  ‖  查看131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温馨提示排污单位自觉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一、应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高新区辖区内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向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规范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依法实施排污登记管理要求。


凡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排污单位未落实上述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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